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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苏一家电子系统工程企业对有关“偷税即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”的规定提出质疑,认为一家企业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,看其技术是不是够先进就行了,与其纳税状况没有关系。这在税务机关内部引发讨论。 一次稽查引出一个问题 今年3月,江苏省B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销售利润率纵向变动异常等高风险疑点,对A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~2014年12月31日的经营及纳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。 这让这家企业的负责人刘某非常紧张。因为一旦查出问题,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。 原来,A公司主要经营电子系统产品的生产与销售,2013年12月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,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。而根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偷、骗税等行为的,应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。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,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。另外,A公司即将在“新三板”挂牌上市,为此已经付出了许多努力,如果税务处理被查出了问题,公司上市可能就泡汤了。 “虽然公司在财务和纳税方面一直严格把控,但毕竟不是专业的税务人员,不能保证万无一失呀。”刘某心里直打鼓。 经过细致检查,税务人员指出,A公司2014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96万余元未进行纳税调整,因检查时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,A公司只需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14.4万元即可。 得知公司的税务处理存在问题,但未被定性为偷税,对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上市都不构成影响,刘某长出了一口气。 但庆幸之余,刘某向检查人员提出一个问题:该不该将偷税作为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依据? 企业的纳税行为与其技术先进性有关吗? 刘某认为,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,但这些条件与企业的纳税状况没有关系,而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密切相关。 他说,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置条件,但不代表纳税存在问题,企业的研发实力就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。事实上,由于企业通常需要付出多年努力才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,这种资质又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,为保持这种优势,企业在财务管理上一般都会力求规范,但有时仍会因为政策理解不到位等因素出现一些问题,一旦被定性为偷税,就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。这对于企业的发展不利。 针对刘某提出的问题,B市地税局稽查局内部展开了热烈讨论,观点针锋相对。 一部分人认为,依法纳税是企业的法定义务,更何况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%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,更应该规范纳税行为,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。当前,纳税信用正逐渐与企业融资等多方面挂钩,就是为了让诚信纳税者处处受益,让失信者寸步难行。有关偷税即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规定,既是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必要惩戒,也符合当前建设信用体系,构筑诚信经济社会环境的要求。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,当前,我国正大力鼓励创业创新,类似规定会影响企业的发展,使企业为一些无心之举付出惨重代价。在大众创业、万众创新的浪潮下,很多创业者虽然在某些领域是行家,但在税收方面一知半解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修订于2001年,对“偷税”的定义既没有区分主观故意和非主观故意,也不区分损害程度,加上税务人员主观理解的差异,实践中往往会对处理结果产生较大影响。如果因对政策把握不准或会计失误被认定为偷税,抑或是缴了成百上千万元税款却疏忽了几千元,因此受到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惩罚,对企业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言,代价太大。同时,企业的纳税情况只关乎纳税信用,的确与企业的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没有直接关系。因此,用“偷税”一票否决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,值得商榷。 建议将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与税收处罚分离 立足于支持创新创业,笔者建议科技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完善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,考虑不再将偷税、骗税等行为作为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条件。 同时,不同地域、国税局和地税局不同部门关于“偷税”“骗税”的认定标准有待规范和统一,应兼顾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,规范自由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,以扶持企业发展为主导,对于非主观故意的涉税违法行为,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,适当减轻对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。 对于确属主观故意“偷税”“骗税”行为的,笔者认为,可以参照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财税〔2013〕12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,除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之外,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年度起3年内,暂停其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。这样,既可以使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得到应有惩处,又可以避免企业因税收处罚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。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,笔者还建议恢复稽查自查制度,定期组织高新技术企业、初创科技企业、拟上市企业等重点扶持对象的自查,并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,做好自查辅导工作,将企业的一些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消灭在萌芽阶段,通过优化服务和规范管理促进高新企业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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